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作者: cedric1982 (無限期的熱戀期)   2024-05-30 12:49:47
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質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
問、處罰,得拒絕之。」
上面的三讀條文允許立法院強制一般人民出席聽證會,但是法院卻無法介入審查此種傳喚
強制出席的合法性,可謂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關於國會傳喚(Congressional Subpoena),在McPhaul v. United States, 364 U.S. 372
(1960)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排除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也間接肯定國會傳
喚應適用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不允許國會傳喚證人出席的理由過於空泛

美國學者對此評價:「fail to guard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public exposure and
harassment caused by the initial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of being subpoenaed
」(這些立法措施) 無法保護一般人民免受傳喚所造成的公開曝光和騷擾。E. Evrard, Th
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s, 16 The
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 560–561 (1977).
如果法院不介入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美國學者的評價是:「The spectacular invest
igation, however, work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witness. Even before the witne
ss appears to testify, the mere fact of being subpoenaed to appear before a no
torious committee and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invest
igation and the testimony of prior witnesses may lead to public condemnation a
nd economic reprisals. Once before the committee, the attempts of the Congress
men to create a spectacular atmosphere by overstating and dramatizing the test
imony of a witness」(這樣一場引人注目的調查損害了證人的利益。僅就被傳喚到委員
會出席、被聯繫到目前的調查主題…就可能導致證人遭受公眾譴責和經濟報復。一旦站在
委員會面前,國會議員還會試圖透過誇大和戲劇化證人的證詞來營造華麗的氣氛)
你Bulden在留言中說:「你去參加聽證會聽證,就和去法院當證人是同一個道理,去法院
就不侵犯人權?」
我想你徹底搞錯一個重要的關鍵,去法院當證人會有傳票(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是,
這個粗糙的三讀條文,黃國昌、傅崐萁傳喚你去被公開羞辱卻無法由法院介入監督。
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 :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 :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 : 事實就是不得不呈交
: : 隱私可以經由主席裁定而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 營業秘密可以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 外商的憂慮別提了,本土商都有一樣的憂慮
: : 小草真是一群白痴
: : 黃國昌是個壞人
: 如果看不懂法條就去問看得懂的人啦!
: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職權,討論再多調查權和聽證權都是假的!
: 我就問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內的各委員會可否設調閱委員會?
: 我再問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員可否對審查中的議案舉行公聽會?
: 那我再問你,公聽會和聽證會的差別在那裡?
: https://imgur.com/7ospmEN
: 我問最關鍵的問題?
: 請問憲法有沒有告訴大家?立院的各委員會本來就可以向社會人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https://imgur.com/j2BRetR
: 那我就回過來問,基本上如果不修法,你上述講的內容,立法院能不能做的到?
: 我們來看看原本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
: https://imgur.com/o56ASVs
: 我們再看修正過的第45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修正條文第45條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

: 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

: 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來...我再把其中關鍵文字貼出來給你看!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假設:依你的講的,那我們要向民間法人調閱文件,那我們要走什麼程序?
: 第一:要經院會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調查專案小組。
: 第二:就特定議案舉辦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聽證。
: 那我就問一件事!
: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 現在立院還給你一道關卡(聽證會),來進行議案本身的文件調閱,如果依原本的憲法?
: 根本不用好嗎?
: https://imgur.com/j2BRetR
: 你當在未修法前,立院就不能調社會人士進行備詢?
: 那以前沒有這個問題時,為什麼立院不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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