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綠營打死不回應以前提國會聽證權的事?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24-05-30 13:29:10
噓 cloud2015: 你現在不承認大小藍教過的東西有問題,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也不承認根本沒仔細討論就亂過法案就對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了,來!你自己去看這次過的46條之2和4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7條,看有沒有矛盾!隨便過這種狗屎自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肥擴權法案,還敢提為什麼民進黨不趕快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推,真的是邏輯死亡114.33.203.220 05/29 22:40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
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
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本條文是民進黨版本,在野黨同意,民進黨表決時反對自己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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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
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
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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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裡衝突,46-2明訂調查權範圍: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你大概是在說47條的這段吧?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你知道這段文字的敘述是來自於哪裡嗎?
釋憲729: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
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
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
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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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
(也就是46-2範圍,偵查中的案件不得調閱,偵查終結後可調閱)
立院還是可以調閱卷證,但是得經由院會決議,索取影本。
基本上46-2明定調查中限定範圍,47條當然得遵守46-2的情況下
調閱影本。
而且,47條的原來版本: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
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
,並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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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本版本本來就可以調閱複本了。
47條只是增加可調查的範圍擴大到人民而已
至於可不可以調查或傳喚人民?
585釋憲文也提到,立委的調查權為輔助權力。
585: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總之,三讀通過後的46-2和47條,個人認為是沒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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