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廢省第一步就是從修憲開始的
首先1997年國大修憲 移除省原有地方自治功能之相關條款
因為修憲讓"省縣自治法"部分法條違憲
1998年立法院修法"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讓省的部分功能由行政院派任 也是讓省的功能逐漸讓行政院吸收
之後再出台法條逐漸消除省的其他功能
如果廢監察院沒從憲法上動手
憲法是有保障監察院的功能 你法條要怎麼幹掉憲法保障監察院的機制
廢省某種程度就是廢監察考試的好例子
以修憲廢止原有機構的部分法條 然後再修法讓其他部門開始吸收
這樣就不會在廢止時出現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