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ymar (內馬爾)》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大家都陸陸續翻出以前民進黨推國會聽證權的立法院公報,
: : 有夠多,
: : 調查權的部分有的真的超狠,
: : 例如這個,陳水扁、呂秀蓮、柯建銘、謝長廷提出的,
: : 證人說謊直接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 : https://i.imgur.com/maP6PPK.jpeg
: : https://i.imgur.com/KrNoQvA.jpeg
: : https://i.imgur.com/GpV9TOr.jpeg
: : https://i.imgur.com/njwg99S.jpeg
: : 沈富雄、蘇嘉全、姚嘉文。。。
: : 幾乎包括所有的主要民進黨立法委員:
: : 「立法院應擁有監察院除糾彈調查權以外之
: : 其他部分國會調查權」
: : 「擬具立法院監察調查法草案」
: : 真的打算裝死到底?
: : 另外,這個板的所有爭執,
: : 這個公報都講了。
: : 所以,還在權力分立?
: 你這幾個版本都太舊,有些沒有經過釋憲案585和729,所以難免提出來的版本有問題
: 所以難免會有違憲之疑慮
: 585:2004年12月15日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729:2015年05月01日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10
: 所以要看就看2015年之後有提過的草案
: 想必提案立委經由這兩個釋憲文解釋後,提出的版本應該可以有所依循避免違憲吧
: 2016年民進黨團提案版本:
: https://reurl.cc/bVdKal
: 有柯建銘,吳秉叡等人
: 往下翻到第八章和第八章之一,居然有調查權和聽證權的行使耶!
: https://i.imgur.com/ue4bEYE.jpeg
: https://i.imgur.com/Yf3qNqL.jpeg
: 按照2024年柯總召的說法,2016年的民進黨團也想要奪權喔?!根本毀憲亂政!
: 再來看看前國安會秘書長,現任國防部長顧立雄的提案
: https://reurl.cc/r90OGO
: 聯署人有蔡適應,蘇巧慧,王定宇,何欣純,鍾佳濱
: 往下翻到第46-2
: https://i.imgur.com/8lf5IV5.jpeg
: 第四十六條之二 調查權之行使,不得逾越調查事項與目的,亦不得侵害國家機關受
: 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
: 受要求之政府機關(構)、其所屬人員及其他有關之法人、團體、個人(以下簡稱有
: 關機關或人民),無本法所定事由,不得拒絕。
: 政府機關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主張行政特權或以其屬憲法
: 保障獨立職權事項之範圍而拒絕時,應由該政府機關所屬最高上級機關首長,
: 將其主張之具體理由公開聲明並函送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 對前項之聲明,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不接受時,雙方應限期進行協商。
: 政府機關拒絕協商或經協商未獲共識仍拒絕調查之要求時,
: 立法院得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絕調查者為相關處置。
: (哇,所以也可以調查人民耶QQ,48條規定處罰甚麼?)
: https://i.imgur.com/9KB0b5t.jpeg
: 第四十八條 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
: 有關機關或人民無本法所定事由拒絕履行,或其提供、陳述有隱匿、不實者,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得經決議,進行以下之處置:
: 一、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二、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 三、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 無本法定事由拒絕履行,或其提供、陳述有隱匿、不實者,得處新台幣二萬元
: 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經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命其限期履行或提供、陳述仍有隱匿、不實者,得按次連續
: 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前項對有關機關及人民之罰鍰,應以立法院之名義為之,惟由司法機關執行。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第二項規定對有關機關或人民,處以罰鍰前,
: 應定期限命其以書面陳述意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 於有關機關或人民陳述意見或放棄陳述意見後,仍認有處以罰鍰之必要時,
: 應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報,並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始得處罰之;
: 程序委員會應即編列議程將該處罰案提報院會,並不得交付黨團協商。
: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
: 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受處分者住、居地地方法院逕依行政執行
: 法規定執行之,不受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
: 哇,居然可以罰緩2萬到10萬,還可以連續處罰,而且第二次處罰是4萬到20萬QQ
: 然後也是經由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就可以耶!!!!? 委員會人數不是更少?
: 憑甚麼?那麼少人可以投票來決定提供或陳述仍有隱匿不實??!!
: 為什麼經過585和729釋憲後還可以提出這種版本出來?
: 一定是配合習近平對吧?
又是一個吃到國蔥老師口水話講一半
要不要看看國眾兩黨用刑法藐視國會罪處罰公務員
民進黨版本是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有犯罪嫌疑還是送司法機關偵查
另外民進黨版本有叫一般民眾 法人 企業到國會嗎?
調查委員會還要經由院會同意才能調查
現在國眾兩黨版本再擴大權限委員會也可以設調查委員會
還有民進黨版本只針對政府機關公務員
國眾兩黨是社會有關係人士 企業 民間機構通通包進來
這種爛法還敢拿民進黨救援
我看你還是看你的卡提諾新聞啦,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