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6-05 02:27:56
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法性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
,在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該條例諸多規定違憲之後,當時立法院的多數黨仍將該條例作
大幅度的修正,但後來釋字第633號解釋仍以權力分立原則及釋字第585號解釋作為審查基
準,宣告「同條例第8條之2第3項關於罰鍰部分、第4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
不符;第11條第3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透過此一解釋,大法官再度確立了權力分立原則在我國國家組織法上的核
心地位。
釋字585號略以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
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
,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
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633號略以
二、同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三項關於罰鍰部分、第四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
旨不符;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
是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部分,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失
所附麗。
綜上所述,對照本次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擴權法案
可以看出把真調會條例拿來修改後草草提案
支持方多以釋字585號說明賦予國會裁處罰鍰之權力之合法性
但是釋字585及633均於解釋文中闡明
有違正當法律明確性原則
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請問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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