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她的法律讀到哪裡去了,監察委員當然沒有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適用,但立法委員行
為法跟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一樣,是憲法機關對於其所屬人員的自律規範,立法院與監察院
是平等的憲法機關,監察院也不對立法院負責,立委什麽時候管得到監察院的自律規範是
要用法律還是行政規則?
另外,翁曉玲說監委沒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要確定耶,我隨便查就十
幾則函釋,到底誰跟妳說沒有適用的?建議用藐視國會罪辦他,因為他顯然對妳虛偽陳述
,讓妳出醜丟臉。除此之外,如果有圖利的行為,也有刑法的適用,你去訂監察委員行為
法罰圖利到底是要幹嘛?
為什麼國民黨裡面,每個立委都像沒讀過書的,即使是法學博士也是這種水準,一直刷存
在感顯露自己的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