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很多小草只聽國昌 根本不知道違憲在哪
整理一下
主要參考釋字585
1. 釋字585號理由
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
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所以上限就是罰緩 蔥神最愛的585說的
罰鍰以上都違憲
2. 釋字585只有說 “憲法職權範圍內”調查權
沒有包含查弊權 不然就侵害立法和監察權
比如要立法禁抖音找他們ceo來談話這ok
不是找來查弊案的 違反蔥神最愛的585
3. 釋字585說
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為前提才能有調查權
這是必要條件 不是你立法可以排除的
立法說要主席同意違憲
4.
585號解釋理由第7段
立法院可以調查的事項限於「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的部分,且應注意兩種情形。A.不
得調查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B.須尊重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等行
政特權;若對於行政特權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有就是大法官跟你講A B你都不能調查
結果黃國昌一直扯我排除B好棒棒好尊重憲法
問題你法案沒排除A就違憲呀
5.
釋字461號及第498號
有義務到會備詢的人只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如檢察官、獨立機關委員等)以外的中
央公務員」,不是「所有政府人員」,更不包括人民
6.
草案50-1第5項:「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
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
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釋字是585是說
要求一定條件下,准許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文件
這裏一定條件 是要客觀條件
是法院要訂立客觀標準
有藍白粉敢說 大法官要求的”一定條件”
指的是立法院長同意?
歡迎藍白粉回文
大大打我臉
你們不是自詡理性?
不是昌神都沒錯?
我等著你們怎麼超譯憲法和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