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辜寬敏提制憲意向公投 中選會駁回敗訴確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4-06-07 05:39:04
1.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97674
2.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辜寬敏提制憲意向公投 中選會駁回敗訴確定
4.完整新聞內容︰
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提制憲意向公投被中選會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記者
楊國文攝)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6/06/4697674_1_1.jpg
2024/06/06 19: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府資政、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4年前提起2項制
憲意向公投,被中選會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認定爭執的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投法規定、或重大政策創制要件,今判決駁回確定。
此案源於,辜寬敏於2020年4月30日領銜向中選會提出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
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
動憲法改造工程?」。
中選會經聽證會及委員審議程序,要求辜寬敏補正,但辜補正後,中選會認為辜在主文部
份未戀更,僅變更理由書內容,認為並非適格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10條等規定,同年10
月16日駁回公投案。
辜寬敏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政訟,被判決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因辜寬敏2023年2月27日死亡,上訴案雖由辜妻辜王美琇承繼訴訟,
但該公投提案人身分具有專屬性,並非繼承人所得承受,遭裁定駁回,因考量辜寬敏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依法不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公民投票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
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的制度。不過,人民行使公投權利
,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
憲法修正案(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
由立委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僅有投票複決的
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此公投案公投的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
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
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此屬修憲或制憲層次,並非純為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因此,此
公投案並非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文及第3款所指得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
該款規定「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
現行憲法規定,總統仍僅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權限,行政權仍依憲法第53條
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而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總統權限,並無「推動制定憲法
」的「憲法權限」,亦無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為」的權責,即使該公投案
通過,也無法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北高行駁回公投案,於
法有據,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5.附註、心得、想法︰
1.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仍須遵循憲政體制
2.人民僅有對修憲案的「複決」並無「創制」
3.就算通過,總統也無推動修憲的權責,無法拘束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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