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卓榮泰若覆議失敗 應知所進退

作者: ke0119   2024-06-07 13:05:03
※ 引述《hong888 (自自冉冉 崩崩潰潰)》之銘言:
: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 黃國昌:卓榮泰若覆議失敗 應知所進退
: : 沒有什麼空間再讓外界見縫插針進行政治操作
: : 民進黨不用想政治操作
: : 卓榮泰若不接受覆議結果
: : 恐怕應該自己要知所進退
: 我不知道塔綠班為何對行政院長請辭這麼敏感,
: 知識藍小時候的公民課本、憲法課本就有教過啦
: 覆議案若決議維持原案,
: 行政院長就要接受。
: 不接受,當然就請辭以示風骨啊。
: 我以前念的就是二選一耶。
: 為什麼塔綠班好像要強辯出
: 不接受,又不請辭的樣態,
: 那就是行政院長要擺爛的意思嗎?
: 雖然想一想
: 民進黨確實就是這麼凹蠻的野蠻人沒錯啦...
你以前念的是憲法第57條第2款、第3款規定︰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
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重點一:覆議未通過,行政院長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本來就沒有什麼覆議失敗就要辭職這種事。
黃國昌不知道在講三小知所進退。
重點二:當年這條覆議規定要立委2/3以上才可駁回覆議。
你覺得這爛法有2/3以上立委支持嗎?
這是你小時候的憲法。
當然,我們還是要看現行的法規,
憲法增修條文對覆議制度修正如下: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
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
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重點一:15天內立院沒有做決議的話,原案失效。
萬一群眾發動激烈抗爭導致立院未能決議,
等同覆議成功。
重點二:立委只需1/2即可維持原案。
對現在的藍白立委來講毫無壓力,
但我就要看哪些還有良心的立委會在覆議案跑票。
重點三:如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
根本就壓根沒有辭職這兩個字。
總結,不管是憲法增修條文發布前或發布後,
行政院院長都沒有因為覆議失敗就要下台之說,
黃國昌要麻不是沒看過憲法增修條文,
要嘛就是只看過舊法,卻連"或"這個字都看不懂的草包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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