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第二十五條反質詢...

作者: amanda815625 (櫻井)   2024-06-08 15:03:42
※ 引述《killua92 (樁白)》之銘言:
: 今天齁,戰國策不知道出了甚麼毛病
: 給小草網軍這麼巨大的工作量,洗了好幾篇的國昌好棒棒文
: 先給道德長城的連結:
: https://youtu.be/yfwXL_sJTlI?si=AoCC8sIlG-3oSYpp&t=4559
: 黃國昌:今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說:你反質詢,我要罰你錢!沒有人設計法律這麼粗魯的
: 黃國昌:你反質詢,主席要制止你(你不可以這樣喔),主席制止你,你還不聽,也不是現場主
: 席或質詢的官員(喔!你反質詢 我要罰你10萬),是不是真的有構成,給予處罰,還是要到院
: 會裡面做決議,而且喔,你不要以為院會做的決議是結果,反質詢官員如果不服,還可以去
: 行政法院救濟. 最後的司法審查或司法救濟,最後在把關的是誰?還是法院
: 來 我們來看一下法條
: https://reurl.cc/yLlGRD
: 法條連結在此
: 國會擴權法第二十五條(反質詢) 黃國昌最高機密三讀通過版本
: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m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
: 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一、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修正本條之規定。
: 二、條項變更,於被質詢人答復超過範圍時,主席之制止權移列至第四項。
: m三、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
: 藐視國會行為之義務,且亦不得無故缺席,以維護詢答之品質,使國會能夠善盡監督之義
: 務,故修正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
: 四、本條增訂第四項至第七項。
: 對於被質詢人有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或無
: 故缺席等行為時,按其情況予以如下之不同處理:
: (一)對於藐視國會之被質詢人,主席及質詢委員得提議,經出席委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
: 提議,m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
: 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m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 m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
: 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m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
: 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 (二)除對藐視國會之被質詢人裁處罰鍰外,亦得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
: 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依情事移送彈劾或懲戒。
: m(三)政府人員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來喔
: 節目上黃國昌又使出經典招式,話只講一半!
: 讓小草們佩服到變成瘋狂小草拼命在拜神,跪舔
: 首先呢
: 在院會裏面表決誰有沒有說謊!就是一件很好笑的事情,國會在表決誰要罰二十萬,
: 誰要移送去地檢署,當成被告給檢察官查,
: 這東西是
: 用表決的
: 用表決的
: 用表決的
: 這個小草們覺得沒問題嗎?
: 小草們捏著覽趴想一想,玩狼人殺的時候投票殺人時你都在想甚麼?
: 遊戲是遊戲,拿遊戲上面的東西搬到立法院 真的都笑不出來
: 質詢擴權,增加罰則,定義又不清楚這個處罰算不算一種政治決定?
: 而且黃國昌故意跳過這段"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
: 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這裡會不會破壞國家的保密機制?
: 我們現任立委就有一個正大光明洩密了
: 而且只需要看主席同不同意?小草覺得沒有問題嗎?
: 只要徐巧芯質詢,馬文君要求,國家機密就要當場解密...小草難道覺得沒有問題?
: 然後這些反質詢,藐視國會罪
: 都只要院會表決你有問題,就可以直接罰你
: 等你接到罰單,再自己跑法院,
: 所以齁
: 這一條法案不就是要搞政治追殺嗎?
: 我可以一直罰你,罰你,罰你,罰你
: 過了半年一年,法院說無罪,
: 然後那些投票的立委都可以沒事?
: 都可以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 阿法院判無罪,
: 立委又可以繼續批鬥司法,就像現在批鬥大法官一樣
: 不管怎麼樣立委都可以沒事
: 真他媽的有夠爽
: 小草們的理想世界
: 你ok 我不要 幹
這一個問題關鍵是這樣
黃國昌和藍白支持者
在面對質疑的時候
總是說
『只有極少數民眾會遇到,99.9%的民眾沒事』
問題是就是不該遇到啊
憑什麼立委能有這樣的權力?
如何認定有沒有說謊?
看法條,由立委表決來決定
這本身不就很荒謬嗎?
藐視國會罪的保護法益也不明確
反質詢、藐視國會都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
然後告訴人民說立委們會表決裁罰
再看看跟民眾相關的法律條文
就國會調查權部分,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
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
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就國會聽證權部分,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
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
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請問,
警察罰闖紅燈開罰單
罰錯了有相對的懲處機制
請問立委投票罰鍰民眾
事後法院判決立法院敗訴、立委錯了
請問對立委的究責機制在哪裡?
如果立委亂開罰鍰,會負什麼責任?
都沒有
請問這樣合理嗎?
立委有龐大的權力、可以有權開罰人民
然後如果法官認定立委罰錯了
立委也不用負責任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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