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美國國會聽證會煞停機制

作者: ke0119   2024-06-09 12:18:02
昌昌體沒有explain的美國國會聽證制
跟台灣立法院擴權的差異:
美國國會聽證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hearing
1.
美國:國會是"聽"證,功能包含監督、立法、調查,無審判權。
聽證不只是拿來調查,更常用來作為聆聽民間學者、業者的
專業報告作為立法的參考。
台灣:台灣國會另外自創"舉手表決審判權"。
2.
美國:國會沒有質詢權,因此國會聽證是監督行政部門主要手段。
台灣:台灣行政官員有義務上質詢台接受立委質詢,加上新修的
國會擴權法,大部分的行政官員都可以在立院質詢台被嚴格監督。
既然行政官員已經有義務在質詢台上被質詢,且有嚴格罰則,
那麼台灣的國會聽證調查是拿來針對誰?
3.
美國:聽證會有煞停機制,內容如下,
根據參議院規則的要求,聽證會和其他委員會會議一樣,
可以因參議院規則中規定的具體原因而關閉(規則二十六,第5(b)段)。
a.如果委員會涉及國家安全信息;
b.涉及委員會人員、管理或程序;
c.侵犯個人隱私,損害個人名譽或職業地位,或指控個人犯罪或不當行爲;
d.披露與執法活動有關的身份或損害賠償行動;
e.披露某些類型的機密財務或商業信息;或
f.泄露其他法律或法規要求保密的信息。
g.參議院規則還載有結束聽證會的具體程序。
根據任何參議員的動議,如果得到附議,委員會可以暫時結束會議,
討論是否有必要因上述任何原因結束聽證會。如果是這樣,委員會
可以在公開會議上以唱名表決方式結束聽證會。根據這一程序,
委員會可以在不超過14個日曆日的時間內結束關於特定主題的聽證會
或一系列會議。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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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說昌昌體提到美國國會聽證去替
台灣立法院上人們的"擴權聽證審判會"
背書是一件很可恥的事。
美國的國會聽證更常是用來聆聽各方意見,
去做出最符合大眾公共利益之會議,
而且有完善明確的煞停機制。
我相信這也是國內百餘名法界學者聯名
要求退回委員會重審的原因,
我不會斷章取義的說他們提出的訴求是
反對特定立法院上人的法案,
這樣一個影響憲政體系的法案,
本來就應該多花點時間去討論、審查、修正,
這也是一個法律人最需要的基本素養。
"國會改革"這四個字,
在我眼裡就只是四個字,
跟"高雄發大財"五個字沒什麼兩樣。
"國會改革"應該是一個各政黨、民間、學界、官員
充分交換意見,充分打磨、除錯之後才能上路的一台
國家機器。
而非二讀的前一晚還在跟特定少數人打電話討論,
二讀表決當天拿出一個99.999%人都沒看過的法案去
舉手不記名表決。
"國會改革"是超越政黨立場的東西,
你如果是支持黃國昌版本的人,
我想問你的是,
你到底是支持黃國昌這個人?
還是支持黃國昌推出的“國會改革”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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