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tter (挖西林老背)
2024-06-10 06:15:33顯現出這個法寫得有多爛
寫的時候有多不認真
沒有考慮到任何極端情況
寫這個法規的人,根本就是智障等級
粗製濫造的法規,就是導致施行的時候問題重重
寫完以後,發現要施行很麻煩,又要設新的法規
或是根本沒辦法寫出細則
因為本來的法就爛到爆
你要靠一個爛法規,去寫施行細則出來
根本是智障的行為
至於是哪一個智障誰寫的法條?
我話不要說太重,點到這裡就好了,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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