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美國民主已死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4-06-14 16:49:21
※ 引述《bearss (GrandSlam號:)》之銘言:
: ※ 引述《remora (remora)》之銘言:
: : https://reurl.cc/nNAQOn
: : 美國眾議員居然投票認定司法部長藐視國會罪,美國民主已死!怎麼美國青鳥還沒在國會
: : 門口抗議美國民主已死?
: 你貼的網址不就正好打臉藍白提的國會改革...
: 內文就寫了
: 眾議院以216贊成、207反對的投票結果,判定加蘭「藐視國會」,
: 但這不太可能產生任何實際的結果。這項譴責將提交給司法部,
: 然後由司法部權衡是否值得對加蘭進行起訴。
: 再來給你看智障藍白提案的版本
: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979589
: 調查權的部分:
: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
: 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
: 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
: 行政訴訟。
: 藍白提案的是直接國會投完就直接罰錢,不是交由司法
: 這些細節也是藍白立委一直不敢面對人民質疑的地方....
: 只會一直跳針國外也有藐視國會罪.....
這就是黃一半騙你的方法,除了解釋法條常選有利的一半,連抄法條也常抄有利的一半。
就藐視國會罪來說,在美國是人民官員都適用/罰錢關監牢都是由法官判,簡單明瞭。
直覺來說,這不是比較合理嗎?
可是為什麼在黃國昌的版本,為什麼把罰錢留給立法院/關監牢排除了人民?
這樣不是很麻煩,很奇怪嗎?
這就要回到大家一直都搞不清楚,517那個"最高機密"版本了。
在415委員會時,那時有大約十五案亂七八糟的/未經併案審查的法條被全案保留,
那時的版本,人民是會被抓去關的!
記得這次刑法修了141—1吧?
415出委員會時,其實是要修141—1,還有141—2的!
(這裡有傅王和翁好大兩個版本,根本不知道要審誰的)
在這個版本裡(傅王版),兩項分別規範聽證和質詢,然後是罰三年以下,
(人民和官員一樣)後來才改成一年以下(拿掉人民),然後反質詢也要抓去關六
個月的!還記得嗎?
所以民進黨才一直問什麼叫反質詢的定義,原因就在這。
然後在517的版本時,最高機密版本,兩項合一,改成只罰公務員,然後一年以下;
拿掉反質詢要關的規定。
所以大家知道了嗎?要不是415到517之間民進黨拼死抵抗,其實國眾版本是想
抄美國人民/公務員都可以被關的制度(司法),再多加了委員會可以罰錢(加料)
最後逼不得已,民怨太大,才把關人民拿掉/但多加了立院罰錢。
這樣懂了嗎?這些是黃一半不會告訴你的。
他就是個噁心的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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