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1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6-14 23:26:0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9項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者 並經 主席 同意
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 要 求答 復卻 仍違 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
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依據李惠宗憲法要義
有關憲法基本權之解釋原則為有利於自由之推定原則
對自由權之限制,不得僅以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方便為限制之唯一理由,必此種限制尚有促進
其他人民利益之實現,始有合理化之事由。
依行政院覆議理由
即令受處分者有司法救濟之途徑,審判機關亦難合理判斷,徒使政治紛擾延
伸至司法機關,權利保障之功能無從發揮。
也就是說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時之處罰,這種對自由權的限制,
完全只是為了讓立法委員擴張其質詢權及調查權,並沒有促進其他人民利益之實現。
根據翁曉玲立委提議的設置立院調查官或監察院設置調查處的的說法,可見國民黨已知立法
委員本身並無能力審查,需藉助司法權或監察權的介入,這點又證明了此次修法違反權力分
立原則。
本次國會擴權法案理由之一為監察院效能不彰,法案通過後白藍並倡議要廢除監察院,但後
續要執行法案卻需要監察院的協助,那何以當初不以加強監察院權能修法,才更能增進政府
效能,俾符合憲政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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