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民黨在台南公園現場做和平談判連署

作者: Sturmvogel (fire)   2024-06-15 14:49:02
※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廢話不說上圖
: https://i.imgur.com/GRqjH8O.jpeg
: 去你媽的國民黨
: 這是在搞三小?
: 發起跟中國進行和平談判的連署公投?
: 蛤???
: 我就看怎麼護航?
: 垃圾國民黨就再繼續亂搞啊
: 去你的!
: 還在繼續覺得統一很遠嗎?
國民黨是最擅長簽和平談判的政黨
我已經幫國民黨把條文想好了
直接參考當年國民黨跟同文同種的兄弟之邦簽的和平條約就好
(1940年11月30日簽訂於南京)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兩國互相尊重其本來的特質,在以道義為基礎建
設東亞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合作,以確立東亞的永久和平,並希望以此
為核心,而貢獻於全世界的和平。
為此訂立規定兩國關係的基本原則,協定如下:
第一條 兩國政府為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的關係,應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並於政治
、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兩國政府相約,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傳、貿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壞兩國間友誼的
措施及原因,並在將來亦應加以杜絕。
第二條 兩國政府關於文化的融合、創造及發展,應緊密協力。
第三條 兩國政府相約,對於足以危害兩國安寧及福利的一切共產主義的破壞活動,共同
負防衛之責。
兩國政府為完成前項目的起見,應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產分子及其組織,並對防共有關
的情報、宣傳等,緊密配合。
日本國為實行兩國共同防共起見,在必要期間內,根據兩國另行協議決定,駐紮必要的軍
隊於蒙疆及華北的一定地區。
第四條 兩國政府相約,派遣於中華民國的日本國軍依據另項規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
,對共同的治安維持予以緊密協作。
在必須維持共同治安的期間內,有關日本國軍隊的駐紮地區以及其他事項,兩國另行協議
決定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日本國基於以往的慣例,或為確保兩國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
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協議決定,得駐泊其艦艇部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特定地區。
第六條 兩國政府基於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並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應實行兩國
間緊密的經濟合作。
關於華北及蒙疆的特定資源,尤其是國防上必要的資源,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國緊密合作
,加以開發;關於其他地區內國防上 必要的特定資源的開發,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
日本國臣民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關於前項資源的利用,應考慮中華民國的需要,而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應
積極提供充分的便利。
兩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為發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給兩國間的物資。兩國
政府對於增進長江下游地區的通商貿易,及日本國與華北及蒙疆地區間合理供給物資方面
,尤應緊密合作。
日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的產業、金融、交通、通訊等的復興與發展,應依據兩國間的協
議,對中華民國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協作。
第七條 隨本條約所規定的日、華新關係的發展,日本國政府應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
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而中華民國政府為日本國臣民的居住和營業,應開放其本國領
土。
第八條 兩國政府關於為完成本條約的目的所必要的具體事項,另行訂約。
第九條 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實施之。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
把其中的大日本帝國、日本國的字眼
改成大赤納粹賤種國,支那賤種畜生國
就可以完全適用現在國民黨跟賤種支那畜生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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