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24-06-16 10:47:57
※ 引述 《chunzheng (聽巴哈)》 之銘言:
:  
: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 : 怎麼也敢出來啊
:  
: : 釋字729
: :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辦中案件相關卷宗
: : 即使是偵結不起訴的案件
: : 調閱也要有明確目的的議案
: : 而且要跟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
: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
: 但有排除嗎?
: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 已經明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所以你下面所說的國家機密也是得拒絕證言範圍。
: : https://i.imgur.com/4OasdPS.jpeg
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
https://bit.ly/4c3xl5S
50-1規定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不給
59-5又規範了“出席人員”能直接拒絕
請問這難道不矛盾嗎?
別告訴我出席人員不包括被調查者喔XDDD
請問立法院聽證會到時候能不能依50-1
繞過59-5的規定啊?
還有我再補充一個跟也是違反釋字的案例
就是25條質詢的部分
國防外交立即危險或依法應保密事項
“經主席同意”後才能拒絕答詢不給資料
https://i.imgur.com/en5EfjG.jpeg
可是明明釋字461就有提到
人家是可以自行判斷國安跟重要國防機密程度
拒絕到場備詢或拒絕答詢的
https://i.imgur.com/sSyCGOP.jpeg
另外釋字585也提到
國家機密是行政機關的特權
可以自行依法列密
回給你這段的結語
你知道跟憲法牴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嗎
法律跟法律牴觸有解釋空間
不會有其中一條失效的問題
但是跟憲法牴觸一定無效
前面的釋字不會幫後面訂立的法律排除特定情況
(法律在前釋字在後,釋字可以認定特定情況合憲或違憲,要求依照釋字進行修法)
你要明定除外條款
不然有牴觸就是違憲就是無效
拜託有點法律常識
: : 國會調查權不是憲法明訂立法院的職權
: : 只有在釋字585才承認
: : 僅輔助憲法規定職權之功能
: : 請問為什麼司法機關(檢調)偵查中
: : 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公布的資料
: : 立法院的聽證會還能要求給復本?
: 你一直說立法院憑什麼調查偵查中案件
: 這就是謠言啊
: 現行的47條第1項: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
: 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
: 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 就已經有敘述司法機關先調取的資料或文件要提供複本了,你說違憲,那原本的47條就已
: 經違憲了啊。
: 再說你釋字729整個理解錯誤,司法機關跟相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與立法院跟同一機關調
: 資料互不衝突啊,釋字729講的是立法院不能跟檢察機關調偵查中卷證,沒有說不能跟其
: 他機關調閱相同資料欸
: : 給不出複本有被處罰風險耶
: : 國家機密就更不用說了
: : 釋字585就有提到
: : 繞過國家機密保護法
: : 什麼機密都要給是違憲的
: : 還有釋字461
: : 即使是依憲法規定職權的質詢
: : 官員面對國防機密都能選擇拒答
: : 聽證會當然可以選擇不給
: : 辦秘密會議也沒屁用
: : https://bit.ly/3Vsuhcm
: : 一群驢
: : 說得很好
: : 你就是其中一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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