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沈伯洋終於說對了

作者: gerojeng (阿樂 - 反省再出發)   2024-06-16 17:53:42
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立法院本來就可以科罰鍰
如果調查資訊中發現有弊案的可能性
接下來還是送檢調, 因為刑事調查是檢調的事
法律還是得和政治歷史一起看,才會看的全面
當初為啥會有 585, 因為2004, 319 槍擊案之後
當時的國民黨,親民黨的立委成立 319 真相調查委員會
從國會想要調閱檢調的資料
當時的民進黨認為國會無權調閱檢調的資料
於是柯建銘提出釋憲申請 585 做暫停處分
585 大幅限縮了真調會的權限
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自與追訴犯
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
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
同條第四項「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
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
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第六項「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
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
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上開規定關於專屬
管轄、移交卷證之規定,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未予明文排除於
調查權範圍之外,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接著,回憶一下 釋字 729 是怎麼來的, 因為馬王政爭
2013年9月前檢察總長黃○銘揭露立法院長等人關說司法案件引發政治動盪,其間立法院
藉相關監聽爭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過程,並向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調閱偵查卷證。惟特
偵組認為「偵查卷證係偵查行為之一部,為偵查不公開之事項,非立法院所得調閱之範圍
」;「立法院僅能在制度、預算、法律等事項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無介入個案調閱
偵查卷證之餘地,拒絕提供調閱之卷證」。因此,主張本於行使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
文件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報請上級機關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
釋。
大法官於今日作成釋字第 729 號解釋,補充第 325 號解釋,闡明: ( 一 ) 對於偵查中
之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向檢察
機關調閱相關卷證; ( 二 ) 調閱卷證是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調閱偵查終結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起訴之他結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
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並經院會決議依法為之;如涉另案偵查,得延至該另案
偵結後再行提供
黃國昌續指,憲法法庭釋字第729號的宣判,是調閱小組不能調閱偵查中的卷宗,而此案
是源自於當時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提議成立監聽調閱小組,且執意要向最高檢察署調閱特他
字第61號案件,最高檢聲請釋憲,大法官宣告調閱偵查中卷證違憲,而當時提案成立監聽
調閱小組、調閱偵查中卷證的,正是民主進步黨黨團
所以偵查中的案件,國會不可調閱,偵查結束的可以調閱
然後,實務運作上,行政特權把關鍵的資料設定為機密
以妨礙國會調查,根本是常態,就算國家機密保護法這樣寫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但看看高端
高端疫苗採購案 疾管署:涉商業機密內容得不公告
所以你會發現,實務上行政權要掩蓋見不得人的資訊手段多的是
國家機密, 商業營業秘密, 檢調偵查不公開...
以往行政官員去立院,頂多被罵罵了事,真要給出資料?
要麼敷衍,要麼機密不給
實務上,國會調查權有名無實,只是個擺設
現在加上罰則了,等於多拿槍抵著頭逼人把資料交出來
讓立法院對於法案的調查權能夠真正落實,有何不可?
至於實務運作上,該如何限縮立院不能亂發動調查權
而是必須用更嚴謹的方式處理,當然可以再討論
但這哪來的違憲?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 沈伯洋更警告,按照黃國昌、傅崐萁現在制定的法案,他們想調查什麼事情都可以。他說
: : :「如果要調查高端,他們可以找打過高端疫苗的人來問話。然後問你說,打了有沒有副
: : 作用?如果你回答沒有副作用,他也許就會繼續質疑,怎麼可能沒有副作用?」,接著可
: : 能指控民眾說謊。沈伯洋表示,就算民眾堅稱自己沒說謊、真的沒副作用,但最後是否要
: : 對這個人罰錢,是根據他真的有副作用來決定嗎?其實是透過投票決定,如果過半數的人
: : 認為你說謊,那就是說謊,「這就是他們現在制定的法案」。
: :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614W0313/amp
: : 沈伯洋這件事說對了
: : 按照國會聽證法
: : 真的可以隨便找人去國會問問題
: : 不過它少講一個
: : 要和立法院的法案相關
: : 要調查高端就要先搞出一個高端疫苗法
: 條文哪一條這樣寫?
: 你說585有講,585也只是給出抽象的方向,立法院想凹就能凹過去
: 再不濟,立法院只要假立法之名,行揭弊之實,隨隨便便就規避掉了
: : 但是法律不允許針對特定公司
: : 所以高端要拿掉
: : 只能寫疫苗法
: 法條哪一條這樣寫?
: : 然後就可以找人來立法院問到飽了
: : 不去罰你20萬
: : 對台積電不痛不癢
: : 但是我沒有打高端 哈哈
: : 其實藍白搞這個聽證權和美國夾卵蛋的聽證權不一樣
: : 它沒有找人來夾卵蛋的功能
: : 只有諮詢的功能
: 蛤?
: 這次修法分成五大塊
: 質詢、人事同意、文件調閱、詢問(應該是你講的諮詢吧?)、聽證
: 你講的諮詢反而是最不重要的,因為詢問部分根本沒罰則
: 聽證有罰則,但同時也有拒絕證言權(立職§59-5),但沒有告知規定,也沒有律師
: 問題最大的是質詢(§25)跟文件調閱(§47),完全不能拒絕提供文件
: 國家機密?要繳交
: 商業機密?要繳交
: 個人郵件?要繳交
: 你能想到基本上都能調
: : 所以沈伯洋質疑為什麼不能找律師
: : 這也很荒謬
: : 因為只是找人來當免費顧問
: 顧問?
: 黃國昌都講了,會被叫來問得,一種叫證人,一種叫被調查人(這都類似被告了)
: 他半句都沒講過顧問
: 法條裡也沒有講顧問
: 你顧問的說法是哪來的?卡提諾嗎?
: : 不是用來夾卵蛋
: : 用聽證權來夾卵蛋是違憲的
: : 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
: : 然後傅崐萁說要用這個調查民進黨的弊案
: : 這個說法也是違憲的
: 廢話,當然違憲
: : 仔細觀察一下
: : 就會發現黃國昌從來沒有這樣講
: 黃國昌沒有這樣講
: 但法條也沒有限制
: 這才是問題所在
: 黃國昌可以說我立委自律,不要隨便拿調查權去查弊案
: 但黃國昌通過的法案,卻允許其他立委這麼做
: 這才是黃國昌最唬爛的地方,他只會告訴你我不會我不會
: 他才不會告訴你,其他人其實可以
: : 傅崐萁的教育堪憂
: 然後黃國昌修了一個法,讓教育程度堪憂的人可以拿調查權查弊案
: : 然後立法院早就有權力找民眾去問問題了
: : 只是不去沒有罰則
: : 這次修法加上罰則
: : 就這樣
: 有罰則跟沒罰則差很多欸,卡提諾沒告訴你?
: 我現在叫你脫褲子,你會理我嗎?
: 如果我拿把槍抵著你的頭,叫你脫褲子呢?是不是不一樣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