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2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6-18 22:27:0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之理由
二、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
項、第59條之3第1項均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
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
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未明。
即使立法院調查之目的具有合憲性,強制調查亦具合目的性,惟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
例如立法準備之調查、行政監督之調查、政府弊端之調查等),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
查之義務,難謂已屬最小之侵害手段,亦難以衡量強制調查人民之手段與所欲達成目的之
公共利益是否相當。
此外,條文未就調查該「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要件及範圍(例如該人員與
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存有重要關聯、對該人員調查存有重大意義之公共利益等)予
以限縮,亦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處於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之地位。
凡此,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依李惠宗憲法要義
國家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到憲法原則的拘束,換言之,不是法律有規定即為已
足,尚須接受其他原則的檢證。
有關比例原則的規定,有
1.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3.過度禁止原則
以上三種原則係同時存在,且在各種干涉行政上皆須通過這三種原則的檢證,始可認為其
不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無強制有
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這點在適當性原則上就有
疑慮,並違反了必要性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究竟要達成立法委員行使何種職權?受調
查之人員之要件與範圍並沒有明文規定,也違反了過度禁止原則。
故就個人管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第
59條之3第1項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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