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6-22 21:50:45
※ 引述《mana1993 (默莫)》之銘言:
: 現在倒好,這個法案直接給了立委審判權,但卻不需要舉證,完全是只要夠多人認為你

: 罪你就有罪。
真的爛透了,
幾個小時沒來看,就又上來造謠,
到底有沒有唸過書啊?
哪一條條文說立委說你有罪就有罪啊?
真是莫名其妙,
現在連中文都不會看的,講話最大聲。
全世界一堆國會都有調查權、刑責,
就你台灣一堆低端意見最多。
真相:一切都要移送地檢署,
跟各分局、刑事警察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的函送、移送,
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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