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
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
之行為。第5項、第6項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開質詢相關行為規範者,處2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第9項規定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
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惟第25條第1項所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反質詢」及第2項所定「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並不明
確,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亦未
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以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又實務
上質詢事項眾多,未必皆與事實釐清
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期待、訴求等涉及價值判斷之言詞,且質詢內容亦可能
屬正在進行中之事件,或基於錯誤之資訊而來者;此種情形,如何認定政府人員之答詢係
屬第2項或第9項所定之「虛偽答復」或「虛偽陳述」,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反法律明確
性原則外,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依據李惠宗行政法要義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的直接目的,在使人民對自己之行為知所調適;間接地在防止國家公權力之濫
用。
國家各種公權力之行為是否明確,以三個要素作為判斷基準:
1.可理解性,以一般人所具有的理解能力為準(釋545)
2.可預見性,以受規範者所具有之預見可能性為準(釋524)
3.審查可能性,以司法者或客觀的第三人藉由邏輯的方式,可以審查為準。(釋545,釋617
)
法治國家所要求的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須使人民能夠理解;從而
能產生預見可能性,知所因應;發生疑義時,透過司法可進行規範的審查(釋432、釋491
、釋617),故各種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人民能知悉或至少達到人民足以預見該行
政行為之效果。
個人以為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這次擴權法案最嚴重的爭議,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了刑罰及行政
罰的部分,也就是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上述有關「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大多只能運用主觀之判斷,
故會延伸出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是否「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
,「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非經由證據以及經驗法則來判斷,而且在
法條中也排除了立法委員的舉證責任,經由投票便可以逕行下達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的行
政處分,試問如果進入行政訴訟,要以何證據指稱相對人「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
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故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故違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