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職法有可能全部違憲嗎?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6-25 08:04:05
目前DPP喊的理由是釋字499。不過釋字499講的背景是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
瑕疵(國大自肥)。
國民大會在某些角度可能不太算是立法機關。
如果是以這次探討立院議事程序有沒有違憲?我覺得也要參考釋字342號的解釋。釋字342
號的背景我覺得比較符合這次事情的背景。
釋字第342號也寫得很清楚:立法程序如有明顯重大瑕疵,即違憲。但問題是如何定義「
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也很難對這個進行調查,應該還是要立法院自己先處理。
不過342號是30年前的解釋令,跟現在的時代背景也已經不一樣,還是是看現在的大法官
有什麼見解
解釋字號:釋字第342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3年04月08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1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
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
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
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
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
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
,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
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
,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
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
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
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銘言:
: 吳宗憲說,釋憲結果有三種可能:全合憲,部份違憲,全違憲。
: 現在大多數人都認為會部份違憲,全合憲有誰敢喊呀?
: 那我們來思考一個可能性:
: 立職法修正案有可能全部違憲嗎?
: 這種可能性,應該僅存在於立法程序出現明顯而重大瑕疵(釋字499)。而民進黨立法院

: 團的確也在他們的聲請書裡有一項是往這方面寫的。
: 昨天總統府洪律師提到一個重點:這次法案有太多“未議而決”的瑕疵。
: 這個“未議而決”瑕疵,是個新爭點,但的確是與憲法63條裡立法院職權裡“議決”二

: 直接衝突的。而這個瑕疵,會導致立法粗糙,品質低落的。
: 我們看看過去一個月的討論,無論藍白說了多少次有討論了,是民進黨不願意討論。。

: 但從所有議事錄與ivod看來,就是沒有充份審議,太多條文未議而決呀!許多法界專家

: 表達了這個看法。
: 然後小草就只好說:那民進黨過去八年不是也這樣嗎?
: 這就對啦!若這個立法程序成立,那未來藍白聯手,或任意一個多數黨,就可以無限用

: 決通過任何法案,那釋憲案或街頭運動就會無限發生,大法官不會覺得累嗎?
: 所以,大法官會不會乾脆這次就用太多“未議而決”瑕疵為理由,一次宣告立職法全部

: 憲,讓未來這種強行表決的立法形態消失呢?
: 其實這樣還不錯耶!管你哪黨未來國會過半,只要你敢強行表決,法案就有違憲危機。
: 我如果是大法官,我就會利用這次機會解決掉這個問題。
: 當然啦,我不是大法官,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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