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47人案
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起訴
控方建議法官
可以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
依首要份子罪行重大積極參與其他參與者量刑
(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用語一樣耶....)
法官要求控方說明哪些人屬於首要份子
控方怎麼認知的
結果控方說要基於事實才能判斷
這個要求很困難
法官說你不說
我判成其他參與者
你還不是會上訴
https://i.imgur.com/fXivX4Q.jpeg
幹
讓我又想到定義反質詢那個鳥事
上法院法官一定會問理由嘛
你講不出來就死定了嘛
香港法官都知道的道理
台灣法官怎麼不知道咧
想不到香港法官
依然還是人權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