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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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3 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本文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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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
或失職。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
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
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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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錯,監察院為了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提出糾舉 調查 或 調閱 各部會所發布之命令及有關文件
憲法中使用的得,就是有權力
而被要求的部會,有配合的義務
部會不配合,就是違反憲法賦予監察院的監察權
也就是違憲了。
所以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3 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就是立法院有權力要求總統來國情報告
而總統不配合,就是違憲了ww
論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