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wanaga (川中)》之銘言:
: 我不是法律專家 只是長期潛水的路人分享一點想法
: 針對立法院調查權能不能用來查弊案這點
: 依照釋字585的解釋 立法院調查權是用來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需之輔助性權力
: 這樣藍白是不是只要說調查是為了詳細了解犯罪手法
: 才能完善法律 修補法律漏洞
: 揭弊只是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 就順便拿調查中取得的證據向檢方檢舉是不是就無敵了
: 0.0
本來就是啊,不然釋585幹嘛講 輔助性權利?!
就是怕被誤導成「立法委員不能有任何調查權」,
所以才把行使職權本來就該有調查權這個「輔助性權力」,
不然怎麼決定前贍預算該不該過?
怎麼知道法案怎麼立?
怎麼知道錢有沒有依預算的內容在做?
釋585只是在說立法委員沒有司法調查權、不能取代司法,
它的意思是說不能以真調會的決議當起訴、不能行使檢察官權力。
(第五點)
另有就限縮性解釋,強調刑責只要是檢察官追訴,就是對的。
(第十二點)
看這種解釋文,要知道大法官向來的用語,
以釋585而言,只是行使檢察官權力部分被判違憲(第五點),
其他部分全部合憲,只是需要檢討修正(所謂合憲性解釋)。
而現在在吵的這些條文,
並沒有上述的這些問題,即侵害司法權的問題。
只是概念學院派的傢伙,一直在帶風向什麼侵害行政權點點點的,
這部分大法官沒有講太多,是因為要不要像美國一樣總統有一堆行政特權,
有爭議,畢竟我國仍殘存內閣制的東西,例如立委的質詢權,
而且還有什麼倒閣、解散的規定。。
內閣制的話,行政和國會一體,沒有美國那種行政特權的東西,國會就是一切,
所以都幾百號解釋了,最接近核心的釋520(核四案),仍否認行政權可以自己決定。
監察權另開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