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

作者: ketter (挖西林老背)   2024-06-28 15:11:48
國蔥不虧為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連台灣最基本法律用字代表的意思都不清楚
這個可能法律系大一的教授就會教了
得:可以,,也可不做,有選擇。
應:必須要做,無選擇
如果法條裡沒有得,那就視為『應』
還是他只看得懂英文?看這樣也不對
難道他在台灣念法律的時候,上課都在睡覺?
想不到我這個上過幾次說明會的雜碎王
也能夠電康乃爾大學的博士
有個智障不懂交通法規,我來這裡P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引述《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之銘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則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
: 詞辯論為之;而《憲法訴訟法》第43條亦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
: 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林明昕特別加重語氣強調:「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決
: 定,他們可以進行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也可以不進行,總之法律沒有規定一定必須進行
: 幹,這個過程不是板上前幾天才出現過
: 看來大法官的法官,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的輸入法也是用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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