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sder7 (閃現r,r閃現)》之銘言:
: 如題,今天我們放下藍綠白立場和偏見
: 情理法都去考慮的情況下怎麼樣才最公平&合理
: 總統先跳過,就算討論有結果
: 前面也太多幾乎不可能達成的但書卡著
: 先討論縣市長和立委
: (一個選區只會有一個當選人)
: 前面幾個小階段那些先不談
: 1.同意大於不同意
: 2.同意罷免票數需大於當選者當選時拿的票數
: 兩點需要同時成立
: 議員感覺就比較麻煩,感覺不管怎麼弄
: 按造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
: 有心要把你弄下來是一定有有機會的
: 大家討論看看吧~~~~
1.取消投票率門檻。
2.罷免票佔投票人口50%以上。
像總統、區域立委、縣市長...等單一席次,
都能適用。
例如2024年,選舉人口10萬,得6萬票當選的立委,
2026年,選舉人口減少成8萬,那超過4萬投罷免就通過。
超過半數的人同意罷免,已經有足夠的正當性。
而且不支持罷免的人還完全不用隨想罷免的人起舞,
可以拿白撿的選舉假去郊遊。
甚至連多席次的縣市議員也適用。
隨便舉例,
某選區,2024年,選舉人口10萬,三個席次,
A黨候選人得三萬票當選,
B黨候選人得兩萬票當選,
C黨候選人得一萬票當選。
縣市議員的當選票數和選舉人口,是非常不成比例的,
如果只看票數,光B黨支持者就能罷免掉C黨議員。
假設2028年,選舉人口變成12萬,
那B黨想罷免掉C黨議員,一樣要過半數,
六萬罷免票才能罷免掉一萬票當選的C黨議員。
一個原則,
在兩個選項的前提下,
過半數就是/才是絕對多數,才有罷免正當性。
至於前面的罷免連署,都可以廢掉了,
改成只要提案罷免的人承擔所有罷免投票的經費,
就能辦一場罷免。
但是要繳一筆保證金,
如果罷免票數不超過三成就要懲罰性沒收保證金,
連三成民意都沒有就罷免,已經可以視為來亂的。
但是,所有投票的人在一段期間內,
都不能再次申請罷免。
不然支持罷免的人,一個星期辦一場罷免,
會嚴重影響經濟。
在同一場罷免裡去領票投票的人,
至少滿一年後才能申請辦第二場罷免。
沒有去其他場罷免領票投票的人,
則可以無限次數申請罷免,
不怕保證金被沒收的話。
這個沒收保證金也不是一口價,
總不能A申請罷免有兩成九罷免票,
跟B申請罷免,只有B自己一票,罰得一樣。
那一樣會有影響經濟的麻煩。
所以一開始的保證金就要訂得很高,
然後從三成開始算,投票率越少沒收得越多。
這樣還可以避免,
有人當選之後,馬上在自己仇恨值不高的時候,
叫自己人先罷免自己,
消極罷免自己失敗之後,讓自己獲得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