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院:核電延役立法院提我們就執行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02 14:25:07
※ 引述《TaiwanNeko (台灣小小貓)》之銘言:
: 2025非核家園
: 本來就是核電廠法定使用年限到了,依法除役
: 民進黨並沒有強行去關核電廠.
: 如果現在要讓核電廠延役,就地合法
: 修法是第一步,不就是立法院的局嗎?
: 法條改了,行政院才有依據進行評估
: 不覺得哪裡有問題啊.
其實問題很大
現在延役卡到的法條
說是法條
其實是辦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六條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其實法源之中並沒有明確的指定所謂的申請期限
而申請期限是哪裡有詳細規定呢?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
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
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而辦法是屬於命令的範圍
換言之
根本就不需要立法院去修法才能處理
只要現在行政院自己去修改核子反應器攝是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將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
改成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可以重提延役申請
立刻核1-3解套
當然
立法院更可以直接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的法源依據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手修法
直接明定換發執照的申請期限
讓辦法與母法牴觸直接失效
但是明明是修改辦法就能解決的事情
還要浪費立法資源
其次
這樣也很有侵犯原本行政權的範疇
假如這條修正案是行政院自己提出的
那立法院通過倒是無妨
畢竟是行政院自己要去修改的
那自然沒有侵犯行政權的疑慮
再者
之前吵很兇的花蓮兩兆事件
就是被綠粉與民進黨認為是立法院侵犯行政權的作法
怎麼到了核能延役
就突然變成立法院應該指導行政院怎麼進行行政
怎麼推行政策?
不是很奇怪嗎?
簡單說
現在延役的執照申請時間
是主管機關自己規定的
如果要修改
請主管機關自己負起責任來修改
當然如果立法院願意越俎代庖
而行政院沒有意見
我這個挺核的也樂見其成
只是就你文章中所謂沒有問題
提出真正應該負責的對象是誰而已
我其實只關心核能要不要繼續使用
這個攸關我國未來十年二十年發展的重要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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