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57457-91b6f-1.html
司法院網頁上公布:
Q18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
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
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
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
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
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
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並不需要律師資格。
重點.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
除~~~~非~~~~~
"當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律師、法學教師資格~
剛~~~剛~~~好~~~黃國昌就具備資格,也就是說,
黃國昌可以作為"當事人"或"機關代表人"出庭辯論,
就沒有「民代行使律師職務替他人辯論」的問題~~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問題,
律師法有規範你民代不能行使律師職務替他人辯護,
但律師法沒規定你民代不能替自己辯論~~
想想也是,難道擔任民代的律師如果被告,
在法庭上難道不能開口嗎?想也知道不可能。
所~ 以~ 黃~ 國~ 昌~
我現在真的開始懷疑你的律師執照是用雞腿換來的,
怎麼這麼簡單的概念你會搞錯?
舉一個小草也能簡單易懂的例子,
假設案例:
具備律師資格的黃珊珊立委,
因北市府弊案被列為關係人、被告,
可不可以在法庭上替自己做辯護呢?
答案是: 當 然 可 以。
她當然不會因為律師法規範而不能替自己
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