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naheisaiko (Kanaheisaiko)》之銘言:
: 看新聞我的想法是這樣
: 受人請託辦事、收了500萬
: 結果辦事不利,只好再把500萬還給人家
: 沒收錢=沒貪污
: 應該是這樣
: 一毛都沒拿到算什麼貪污啊
: 藍白粉別笑死人
: 桃園地院的新聞稿證實,鄭文燦確實於2017年9月收受500萬元,但2018年8月時又交還廖姓
: 人士,但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加上另四名涉案被告已遭收押,因此駁回檢方聲
: 請羈押鄭文燦,裁定500萬元交保。
法律不是這樣子判的
不要搞笑好嗎
你有收錢就貪汙惹 管你後面有沒有還他
難道我當社區總幹事 我貪汙100萬 管理費
後來被社區的人抓到 我還給社區 這樣子就不算貪汙嗎
法律是這樣子的嗎?
鄭文燦 如果一開始就收人家500萬
那就是貪汙惹
沒有甚麼後來還回去就不算 這種東西
拜託一下
不過法院是看民進黨臉色辦事情 我也不知道 鄭文燦這件事情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