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看585的大法官寫的意見書才知道大法官腦袋在想什麼
我用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來講,檢調的調查權是基於「法律制裁」衍生的調查權,立法
院的調查權現在用的是德國的輔助理論,但是德國自己在實務上把調查權區分為因為「立
法」需求的調查權和「政治制裁」的調查權。
舉個例子,立法委員要制定核電廠延役的相關法律,要台電交出相關的資料,就是屬於立
法需求的調查權
如果是黃國昌要調查鄭文燦的弊案,要求桃園航空城交出相關資料,就是屬於政治制裁的
調查權
政治制裁,你要說政黨惡鬥也沒有問題,他的理論基礎是少數黨沒有國會控制權,所以藉
由執政黨失敗的施政,將所有的資料公佈給選民,達到政黨輪替的效果,是有他的正當性
所以政治制裁目標是其他的政黨,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調查非政治人物,除非是受有公權
力委託。第二個是你要給少數黨實質調查權
立法院有立法調查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憲法爭議的點在這邊,德國國會有立法調查權和
政治制裁的調查權,但是台灣的憲法明確規定五權憲法,是不是代表政治制裁的調查權從
國會剝離出來給監察權?
就算是大法官也沒有共識,蘇永欽大法官說原本政治制裁是要給監察院,但是修憲後監察
院現在不是民選,應該要回歸立法院。也有大法官說真的要回歸的話應該要修憲
所以說范斐琪直覺有憲政爭議是沒有問題,但是她沒讀書說不出來而已
※ 引述《snakei14702 (阿中是我們的神)》之銘言:
: 這個問題就像
: 行政院為什麼有行政調查權一樣
: 大法官早就釋憲過了
: 各院本來就有依該院的權責擁有相應的調查權
: 司法院就不用說了
: 行政院就是行政調查權
: 監察院就是監察的調查權
: 考試院理論上也有公務人員考核的調查權利
: 所以立法院本來就有在執行行政、立法所需要的調查權
: 現在只是把這個權利具體化
: 你會問已經有檢調了
: 行政院的調查權還有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