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選罷法的總統罷免是不是也該修了

作者: jongam (Csardas)   2024-07-08 20:36:12
現行法條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明明總統選舉是有投票權的人民選出來的,為何罷免還要先經過立委同意?
總統又不是立委選出來的,所以這條明顯不合理
應該改為跟其他公職一樣的條件
反對的人就鳥籠罷免 剝奪人民罷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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