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的新聞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6758-256ef-051.html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被告准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
號○樓、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
刪節....
肆、不得再抗告。
高院的不得再抗告 是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這件事不得再抗告
高院判地院的維持裁定 也是會寫不得再抗告
也就是桃園地院這次判交保1200萬這件事 桃園地檢還是能抗告的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刑事訴訟法專家
: 桃園地方法院這次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 請問這次檢方還能再提抗告嗎?
: 法律上是否有提抗告次數的限制?
: 如果說加錢就可以免於羈押
: 是否顯示司法對於財力不同者的差別對待
: 那麼以後有財力者犯罪更有恃無恐?
: 請問大家 謝謝
: 因為剛剛看到新聞 檢方當庭提抗告了
: 所以改一下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