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

作者: 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2024-07-10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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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完成分案將盡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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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完成分案將盡速審理
ETTODAY
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9日再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
再提出抗告,桃園地院晚間8點出動公務專車,火速將抗告卷證送往高院,高院10日上午
已經分案,將以最快速度裁定撤銷或駁回。
鄭文燦被查出涉嫌在任職桃園市長期間貪污收賄,經複訊後遭到檢方聲請羈押,桃園地方
法院6日審理後認定他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他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
同時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8日裁定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9日上午再次召開羈押庭,
庭訊後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桃園地院也曝光裁決理由,針對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
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
所指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
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
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
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
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
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
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
,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
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
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廖○廷、台塑集團前副總經理兼發
言人侯水文、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兆
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
,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
,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
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
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
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當庭再度提出抗告。
檢方9日晚間7點32分將抗告卷證遞交至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晚間8點出動公務專車火速送
件,專車於晚間8點40分左右送達高院,高院今天上午已分案,但不確定午前是否會做出
裁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10/2774350.htm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應該會再開羈押庭吧,不開的話鄭文燦無罪的輿論會大增
現在檢察官跟鄭文燦律師大鬥法
究竟能不能保住太子的未來
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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