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4-07-10 12:17:06
一般人對於重罪羈押可能沒有概念
釋字665講了檢察官要羈押一定要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會串供逃亡
不可以重罪就羈押
後來法官發明了一個說法,因為犯重罪所以可能會逃跑,這就是相當理由
這樣子跟重罪就羈押有什麼不一樣?
後來就慢慢變成要檢察官調查逃跑串供的證據,不可以用想當然爾做為羈押理由
檢察官用鄭文燦曾經擔任桃園市長所以會聯繫市府的人串供就是想當然爾
實務上嫌犯被捕前曾經打電話給共犯,居無定所或是被捕時候有反抗都可以做為羈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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