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全聽錯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說
你依47條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條來提你怎麼說
或許塔綠班認為贏了
我是覺得聽起來4個人討論的就是說65條不適用
一直跳針在我們就是要用47條提
詹大法官的提問看起來開頭是提假處分1:0
就65條回覆看要變成1:1還是2:0
而問一下chatGPT
餵的資料來自中央社跟憲法訴訟法
1. **立法程序的重大瑕疵**:
- 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 包括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質詢部分(第25條)、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以及其他受理部分。
3. **刑法第141條之1是否違憲**。
### 適用條文:
根據這些問題的性質,我們需要確定這些問題是屬於法規範的合憲性問題還是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
#### 1. 立法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
這涉及對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合憲性審查,屬於法規範的合憲性問題。因此,這應適用**第47條**。
####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這同樣涉及對特定法律條文的合憲性審查,屬於法規範的合憲性問題。因此,這也應適用**第47條**。
#### 3. 刑法第141條之1是否違憲
這是對刑法特定條文的合憲性審查,屬於法規範的合憲性問題。因此,這也應適用**第47條**。
### 總結
根據你的問題描述,這些問題均屬於對特定法規範的合憲性審查,因此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即:
-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監察院或行政院若要對這些問題提出假處分,應根據第47條聲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同時,在提出假處分的申請時,應說明為何需要立即暫時停止相關法規範的效力,以防止可能的損害或保障將來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