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今天憲法法庭,蔡宗珍大法官的部分

作者: speedoflight (光速)   2024-07-10 20:50:06
蔡大法官:
立法者制訂法律後,一般來說,立法者的意志不是客觀法律效力認定的主要依據,立院也
不可能壟斷或主導法律解釋權。但是立院職權行使法是立院涉己職權行使的法律規定,則
必然成為例外。
請教立法院代表:
1.立法院代表說本件不能成為作為暫時處分的標的,立法院代表是否想根本挑戰釋字第
585號解釋,針對當時釋憲標的所作成暫時處分的基本原則?
2.今天審議的相關條文,這些規定課予政府人員及人民相關義務,請問這些規定是否對該
等人員有拘束力?如果有拘束力,當中涉及課予義務者,是否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如
果是,這些相關規定透過立院職權行使法形成法律層次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客觀上是否
已經形成憲政爭議?如果已經存在憲法上爭議、已經涉及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創設與互
動,此些爭議是否必然連結到各該機關人員的憲法上職權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這些權
利與公益遭受波及的前提成立,則作成暫時處分究竟有何不利益?
3.15-1是否建立總統應至立法院備詢的義務?46-1但書是否為訓示性規定?為何?
4.為何立院職權行使法課予人民一般性配合義務,並對違反者施以制裁,依據為何?
結果我們的黃大委員-網紅怯戰神-國蔥就只能答非所問
根本無法回答這些問題
尤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律約束力與權利義務關係的部分他根本就答不出來
484蔡大法官問的問題太難了、太專業了
才害得我們的蔥哥當場整個被電爆下不了台?
P.S.國考生可以練習試著擬答這些問題,搞不好下次國考就會考類似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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