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壹、本案相關人員於民國87、88年間的公職身分或職業:
一、苗栗縣地區公職人員:
徐耀昌是苗栗縣頭份鎮(以下簡稱頭份鎮)鎮長
黃宏昌(97年8月12日死亡,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是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苗栗縣環保局)局長
張永誠是苗栗縣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苗栗縣農業局)技士
曾基華(已無罪確定)是頭份鎮公所農業課課員
陳寬昌是頭份鎮公所清潔隊課員
陳順興(111年4月26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頭份鎮公所秘書
黃丙煌(108年5月2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苗栗縣後龍鎮(以下簡稱後龍鎮
)鎮長
魏木祥(106年1月23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後龍鎮公所秘書
劉清坤(104年8月16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後龍鎮公所建設課課長
許安泉(108年1月1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後龍鎮公所建設課技士。
一個案子從1998年發生、審到2024年更一審
結果當事人十個人有六個都已經自然死亡
這樣的案子等到定讞之後,當事人都不在人世了,還有意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