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nesn (迷思)》之銘言:
: 蔡宗珍大法官闡述問題的時間
: 又臭又長
: 跟其他大法官比的簡單扼要比起來
: 實在嘆為觀止
: 她到底在講甚麼南北
: 不愧是蔡英文在2019年提拔的人馬呀
: 在憲法法庭上可以這樣秀下限
: 然後語助詞這麼多
: 我以為大法官應該要口齒清晰才對吧
: 這個。。。婀。。。
: 每講幾句就
: 這個。。。婀。。。
: 再來幾句
: 這個。。。婀。。。
蔡宗珍大法官的問題重點:
1、立法院代表表示這次增修條文不能成為暫時處分的標的,但蔡宗珍認為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涉及各個憲法機關的權限,319真調會條例雖主要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爭議,但釋字585號針對319真調會條例也可以做成暫時處分的標的,只是當時沒有做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根本挑戰釋字585號做成暫時處分的基本原則?
2、這次增修條文對於總統、行政院相關部會,一般人民課與義務的規定,是否有「拘束力」,這些規定是否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第二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些規定是否已經是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權限行使的憲政爭議?
4、承上,如果已經存在憲政爭議,又存在相關權利或公益遭受波及,那做成暫時處分究竟有無不利益?
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是否有明年2月1日前適用的餘地?第一項是否有建立了總統應至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6、46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是不是沒有拘束力?
7、為何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課與人民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義務違反還可以施以相關制裁,依據為何?
蔡宗珍很明顯的作為大法官還真的有點菜,表達能力不足
1、黃國昌第一個問題就已經回答了,他們沒有認為這次增修條文不能作為暫時處分的標的,而是認為聲請人的沒有提出這次增修條文有滿足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
簡單說就是增修條文當然可以成為暫時處分的標的啊,但是聲請人要提出如何滿足憲訴法第43條的要件,聲請人沒有提出啊
2、第二、三、四題基本上是同一題,蔡宗珍真正想問的是第四題,憑什麼不能做成暫時處分?這代表蔡宗珍已經有心證要做成暫時處分了。
3、蔡宗珍真的理解力很差,第五題她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第一項是否課予總統備詢的義務?是否在明年2/1有適用新法的餘地?15-1明明是邀請總統至立院做「國情報告」,什麼時候是要總統來「備詢」了?第二項翁曉玲也回答了今年賴清德是不用來做國情報告,要明年2/1才適用。再來15-1條第一項只是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具體立法,也是「邀請」,又不是「要求」總統「應」至立法院,這哪有課予義務?尤大法官詢問總統不來立法院能幹嘛時,黃國昌就回答不能幹嘛了,可見蔡宗珍不是沒在聽前面的ꘊ^答,就是理解力太差。
4、第七題這個問題黃國昌也回答了,依據就是釋字585,確認立法院的調查權,以及對違反調查義務者的裁罰權,蔡宗珍大法官問這問題讓人懷疑她到底有沒有看過釋字585號?
以下節錄釋字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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