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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pper594的立場眾所皆知 不多加闡述
作者: SonyXperiaZ3 (北朝鮮是張秀鴛應許之地)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iwin之亂的結局會是怎樣
時間: Sun Jul 14 13:01:27 2024
※ 引述《SonyXperiaZ3 (北朝鮮是張秀鴛應許之地)》之銘言:
: 昨天晚上11點半 兒少性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 經過5個月後 正確答案是......
: https://imgpoi.com/i/GCT925.jpg
: 「2.在廣大宅宅的反對之下,政府單位讓步,保障絕大多數的ACG作品不被win,但是也
確立
: 嚴格的分級制度以及禁止過度擬真的AI創作」
: 當時底下的留言(包含我)絕對沒想到是選項"2"真的發生了
: 我們ACG眾真的成功改變了法律
原文底下有人在問 我強調"那黨的四不像法案"有問題是在帶風向云云
現在就來解釋一下這草案出了什麼大問題
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4139 號
https://i.imgur.com/mKwIXpn.png
這草案妄圖使用"無藝術性" 來排除兒少性法對ACG作品的規制
但實際上是對釋字617的誤用
釋字617是用來限縮解釋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
那是妨害風化的範疇 保護的法益是善良風俗
而兒少性法取締
"製作 散布 擁有 購買 未成年人的性影像 或 其他與猥褻相關的 視覺或聽覺表現物品"
應該是妨害性隱私及妨害性自主的範疇 其法益並非善良風俗
而且釋字617有提到:
「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
特別法,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
釋字會這樣寫 是因為當時還沒有妨害性隱私罪
認為取締兒少瑟瑟製品的條文是刑235的特別法
但現在刑法已經有保護性隱私權的條文了 兒少性法的條文也已改寫成"性影像"
兒少性法已不再是刑235的特別法
特此在這裡補充說明
所以說 不可以把解釋善良風俗的釋憲文亂套用在兒少性法
另就實務見解
①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740 號刑事判決」: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漫畫書冊本,外觀雖有塑膠膜封套,然其封套為透明,可
直視外觀封面,封面或為幼齡女子遭性侵害,或表情痛苦地裸露身體等性虐待及暴力畫面
......
......此有現場及查扣漫畫書外觀、內頁照片共22張在卷可稽,顯見上開扣案漫畫書,自
外觀直視,即可得知係含有性暴力及性虐待,屬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漫
畫,揆諸前開解釋意旨,自屬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指之猥褻物品......」
②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949 號刑事判決」:
「......又上開漫畫之封面亦未見關於藝文、醫學或教育等價值觀念之描述、鋪陳、設置
或編排,堪認被告陳列該等漫畫之目的僅在單純獲取利益及娛樂大眾,不具有任何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
③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109 號刑事判決」(跟
兒少性法相關的錯誤判決):
「......漫畫書係內容為與未成年人之國小兒童、國中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圖畫,而無藝術
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圖畫,不得散布或販賣......」
也就是說 到2018年 還是有法官認為
漫畫會因為含有明顯的色情內容 而被認定是 沒有任何藝術價值的 視覺表現物品
即便漫畫是第九類藝術 但還是有法官的腦袋停留在 舊禮教價值觀
ACG作品在法官的眼中 有無藝術性 還是處於 灰色地帶
講到這裡 就知道那草案寫的有多糟糕了吧
那團體喔 從一開始退件 不甩ACG眾三個月後
然後開公聽會找展翅協會及極端基督教份子彩虹媽媽
提出規制虛擬性影像的建議 還說好好好 ACG圈氣到大爆炸
事後才想亡羊補牢 找ACGN協會談話
結果卻是弄巧成拙 生出這種草案來
幸好這草案沒被採用 否則ACG眾恐怕是死得更慘
我永遠會記得這件事的 X恁娘咧
特別是底下的留言者"cho*****94" 我知道你還在其他文章中推崇那白癡草案
我只能說 請不要看到這是你最愛的那個團體推出的法案就大力支持 動腦好嗎??
不過今年各項兒少性法修正草案當中
羅廷瑋推的草案反而是對ACG文化最有利的草案就是了 我很感謝他
雖然沒有被採用很可惜 另外蔡易餘推的草案也對ACG文化很友善 也很感謝他
以上
這麼大家那麼缺錢 好啦 本文前100樓 隨機抽出10個推文50p(稅前) 週一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