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2. 黃國昌說:
: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
: : 錯。
: : 監察法與立職法的差別在於,監察法並沒有違反義務的後續罰則。立職法有。
: 違反義務的罰則,喔。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
: : 3. 黃國昌說:
: :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議會自律原則的範疇,大法官原則上不應介入審查
: : 雙重標準。如果是2014的黃國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 :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議會自律原則的範圍內,我個人覺得可以討論,有點擦邊球。
: : 但如果黃國昌要堅持現在的說法,那2014的服貿程序絕對比現在更嚴謹,他當時在反對甚
: : 麼?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黃國昌搞不好年輕時還用他的帥臉騙過女人,
你在乎?
我是覺得沒差, 現在是在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合理、合憲性,
又不是在審查他能不能封聖,
封聖也要人死了才能討論。
: : 4. 呂太郎問:
: : 立法院主張,行政院覆議失敗,即使認為法律違憲,也只能接受,理由是甚麼?
: : 黃國昌答:
: :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這
: : 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法
: : 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
: : 權,而且覆議後的結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這個憲法保留,對於行政院提出法規範違
: : 憲審查適格的限制上,是對於憲法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對於行政權的內在制約。
: : 這很明顯就是理虧瞎掰。黃國昌經常這樣。
: : 不知道怎麼回答時,就噴一堆專有名詞,用刁鑽的法律術語把聽者搞得一頭霧水,背後的
: : 目的並不是說服聽者,而是想用這一大堆法學術語給聽者心理暗示:
: : 「我才是專家,你一個外行人聽我的就對了。」
: : 但只要是個法律人,就會發現黃國昌繞了半天,其實甚麼都沒說,只是重申大法官的問題
: : 而已。
: 人家講了理由,你覺得他再繞那OK。
: 問題是,謊言在哪裡?
這個「行政院就必須接受」的論點很有趣,
可以用以前大法官自創的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權來反駁,
合不合理、能不能被接受, 是一回事;
講一堆不知所云、喃喃自語的抱怨, 是另一回事。
我是對情緒抒發、抱怨 這種老男人的東西, 不感興趣。
: : 5. 黃國昌說:
: : 就算被課處罰鍰,官員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並不會讓官員無所適從
: : 倒果為因。
: : 這邏輯就像,今天立法院訂出一條法律,規定「尋釁滋事者,處5~20萬罰鍰」
: : 你問黃國昌:甚麼是尋釁滋事?我甚麼樣的情形會被處罰?
: : 黃國昌回答你:你別擔心,就算被處罰也可以上法院。
: : 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 : 事後司法審查,並不能解消法規本身必須符合明確性、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是這樣,那
: : 憲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 就拿警察開單來說吧!警察要開你單,開錯了就走行政訴訟,這有什麼問題?
: 照你這邏輯,警察開單的權力也要暫時處分了吧!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又沒有訂尋釁滋事, 有什麼好不滿的?
不確定法律概念 的立法方式又早就被肯認可以了, 吳庚大法官,
因為他很受不了這些年輕學者不長進、都幾十年了,
到現在還只會學老前輩在那邊明確性明確性的, 看了就煩!!
: : 6. 黃國昌說:
: : 官員被課處罰鍰後,如果覺得自己權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違憲審查。眼下還沒有真
: : 正的權利侵害(還沒有人被實際課處罰鍰),就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 : 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長年以來所建構的暫時處分,還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的概念
: : 甚麼是暫時處分?他是「預先」保護人民的一個程序。
: : 為了避免在釋憲過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權利,「事先」暫停法規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將
: : 來」受到不可回復的侵害。
: : 這點釋字585、599都闡釋過。
: : 599 的背景,是戶籍法規定人民換發生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正要實施之際,立法委員針
: : 對該條文提起釋憲。當時法規「還沒正式開始實施」,「還沒有任何人被實際強迫提供指
: : 紋」,大法官就准了暫時處分。
: : 理由是,「如果」戶籍法在釋憲程序中正式實施,「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不可回復
: : 的侵害。
: : 換句話說,暫時處分,從來不要求「現在」已經有人權利被侵害,才能發動。
: : 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也規定:
: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 :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 條文講得很清楚,暫時處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權利被侵害。
: : 所謂「避免」不論依照文義或者法規目的,都是指「事先預防」而言。
: : 黃國昌此言完全在胡說八道。
: 不是人民的權利被侵害,是可預期的人民的權利造成被不可回復的侵害。
: 按照你這種邏輯,也有被關冤獄的,那是不是也來個暫時處分不要關了。
: 人民被侵害的時間可以回復嗎?
: 警察開你單浪費你時間去跑行政訴訟的時間可以回復嗎?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這沒什麼好講的, 因為台灣實務就是一直沒有訂出個標準,
有誰的案子進了法院可以慢慢拖、不急的?
腿都斷了、頭都破一個洞了, 車禍賠償訴訟還要搞三年, 對嗎?
拜託!! 覺得案子都不急的, 只有法官, 因為不干自己的事,
自己的小孩的話, 光是被老師打一巴掌, 都是十萬火急、需要立刻得到道歉,
因為: 小孩的教育、小孩的自尊, 不能等!!
換言之, 在實務一直沒有標準情況下,
這裏就是法官、大法官可以胡說八道的地方,
俗稱: 法官保留!
沒什麼好爭的, 怎麼講都對, 也怎麼講都不對,
它只剩一個功能: 試水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