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6大部份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

作者: Homura (虎斑街貓˙Rebirth)   2024-07-19 20:33:07
1.新聞網址︰
https://tinyurl.com/3mvz5r7r
2.新聞來源︰
上報
3.完整新聞標題
國會職權修法6大部份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理由一次看
4.完整新聞內容︰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
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19日)下午公布裁定結果,像是聽取國情報告、人事
同意、調查權行使、藐視國會罪等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應暫時停止適用條文: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
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
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疑義。
「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
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憲法法庭指出在憲法權力
分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專屬監察
院;至移送懲戒權,除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方式行使外,依法有受懲戒情事的公務員所屬行
政或主管機關首長,亦得依法為之,屬行政權一環。立法院對同屬平行憲法機關之行政院院
長及所屬部會首長,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有疑義。
「人事同意權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
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
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
作,並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
代性。
「調查權行使」,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
,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等,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這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585號解釋釋示。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憲法
沒明文規定,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
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憲政運作影響甚鉅。
「聽證會舉行」,憲法法庭認為,如暫停適用新法,除可及時有效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
的權力分立原則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外
,以暫時處分暫停適用,實僅延後規定適用的時點,並未改變規範內容。
《刑法》「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
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究其規範脈絡,應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
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所為刑罰規定。因此犯罪的構成應以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
予的陳述義務為前提。因這些刑罰前提所在的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此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
用,則因任何人都可能為犯罪而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從而被告發人將因本條規定
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職權行使法其餘規定,經核尚無暫停適用之迫切必要性,此部分暫時處分聲請應予駁回。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時 (按:聲請案件業經
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 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
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將在8月6日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在11月6日前宣判,但必要時
可以延長2個月;現有15名大法官,有7人將在10月底任期屆滿。(責任編輯:許雅慧)
5.附註、心得、想法︰
上報這篇寫的蠻清楚的
各位可以看看憲法法庭
對於各條文判定暫時處分的理由
8月6日還有真正的攻防ㄧ言詞辯論
藍白粉也別太灰心
遊行可以到時候再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