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總之
我在<憲法訴訟法>找到以下規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第33條第二項
第33條
……中略……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下略……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下略……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首先,對於主筆大法官的標示規範於<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
其次,對於裁定,<憲法訴訟法>第34條只有說準用第33條的第一項與第三項。
沒有說要採用第33條第二項。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中並未規範「裁定」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所以,今天自國昌老師以降靠腰暫時處分裁定書中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以上。
如果我理解有誤請鞭小力一點。
這是我今天最後一篇文章了。
希望不要又超額發文。(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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