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

作者: JGOBUYO (新單身狗)   2024-07-20 19:46:01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 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 總之
: 我在<憲法訴訟法>找到以下規範。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 第33條第二項
: 第33條
: ……中略……
: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下略……
: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 首先,對於主筆大法官的標示規範於<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
: 其次,對於裁定,<憲法訴訟法>第34條只有說準用第33條的第一項與第三項。
: 沒有說要採用第33條第二項。
: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中並未規範「裁定」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所以,今天自國昌老師以降靠腰暫時處分裁定書中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 以上。
: 如果我理解有誤請鞭小力一點。
: 這是我今天最後一篇文章了。
: 希望不要又超額發文。(抖)
人家在講A你在講B
就法律而言判決之主筆大法官規定並沒有被準用於裁定,所以就法律上而言不用顯示主筆大
法官這是沒錯的。
然而,參照新聞原文黃國昌講的是過往案例,
過往三例暫時處分,就憲法法庭網站可查案例觀之
只有111年份沒有顯示,其後兩案皆有分別顯示主筆大法官為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再看看原新聞內容,貌似沒有提到法律?
所以,請問為什麼突然又變回111年不用顯示主筆大法官是誰呢?
原來重大爭議案件,人民沒有權利知道裁定暫時處分的主筆大法官為何人?
啊,不過這番話可能對那些把法律當聖經拜且把大法官當在世聖人視為神聖不可質疑的對象
之徒不管用。
服從大法官所作之裁決,尊重大法官在憲政體制下的權能,不代表我不能挑戰與質疑,祝晚
安。
https://i.imgur.com/Crv6Qvv.jpeg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