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

作者: ke0119   2024-07-21 09:55:24
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3條規定: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
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
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2.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3.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4.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第 34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首先黃國昌跟其支持者請先搞懂一下法律
名詞的基本概念: 裁判分為判決跟裁定。
兩者差異用這圖可以簡單解釋
https://i.imgur.com/BpDusGu.jpeg
由於判決是一個案件該審級中最終的裁判結果,影響較為重大,因此法律對於判決的作成
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
憲法訴訟法33條的1~4項是針對判決
所作之規定,第34條第1項則是明定
裁定需準用33條的第1項、第3項規定。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
裁定不需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需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黃國昌但凡在新生入學期間,
有理解「裁定」跟「判決」的差異,
就不會鬧出這麼烏龍的笑話,
如果你再問黃國昌在法學界的地位?
從這件事不難看出,應該跟大一新生
差不多,而且還是學習不好的大一新生。
昌粉我覺得就算了,畢竟不是法學本科
,大家都只是卡提諾法學院的進修生
而已,去那裡進修,搞不懂也是理所當然。
但黃國昌搞不清楚判決跟裁定的差異,
著實是給台大以及康乃爾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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