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1204 ( )》之銘言:
: 我覺得這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
: 絕對是有罪阿
: 很明顯就是違規事實阿
: 我不管罪名是不是貪汙
: 反正就是有罪 以中華民國的法院 絕對不可能給無罪
: 明顯公款私用麻
: 以上 ~~
如果真是如此,接續下來的話
新竹市選民大概就當預先做好準備,以應付補選了嗎?(雖然不知道到來之日落在何時)
且成為第一個市長級的階下囚
(雖然犯案時是立委職在身)
對於民眾黨來說,創黨未達一載便發生這種憾事,情何以堪?
但當然,她在法院程序中的供詞
理論上可能可以說服法院,以判決她無罪
只是就證據力來看,翻案確實很難。
不管怎樣講,建議別先下定論會更好些,不然翻車的話可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