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獨立觀察:蔡英文與LSE法務捏造口委將開庭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7-22 1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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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與LSE法務主管海恩斯聯手捏造三名博士口試委員》
7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即將開庭,處理原告彭文正教授控告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法務
主管海恩斯(Mr. Kevin J. Haynes)提供不實資料給台灣法務部的「蔡英文論文門」國際
民事賠償官司。令人注目的是,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兩名律師(黃欣欣Sylvania Huang; 高訢
慈Hsintsu Kao)是被告LSE法務主管海恩斯的辯護律師。
這起國際民事官司,使得「蔡英文論文門」醜聞重新攤開在台灣端的陽光下,也讓介入「蔡
英文論文門」甚深的LSE法務主管海恩斯首度面臨台灣司法的檢驗。
據悉,原告彭文正教授將對海恩斯加提刑事責任的追訴,屆時,加上英國行政法院刻正審理
本人也是針對海恩斯所提的行政訴訟,這位法務主管與英國校方一定會面臨空前的法律風險
,包括校譽毀於一旦。
按本人的初步了解,理律兩名律師在7月15日提出的辯論狀裡辯稱:
「原告就其所指被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各該成立要件,並未善盡舉證責任,其主張顯不
可採 ,釣院自應駁回其請求。」
但關於所謂「未善盡舉證責任」云云,本人認為理律這兩名律師恐怕需要努力重修「蔡英文
論文門」這門國際學術倫理犯罪學。
在此,本人願意稍為提醒一下台北地院法官與理律這兩名律師,有關LSE法務主管海恩斯與
假博士蔡英文是如何明目張膽地成為詐騙博士學歷的共犯,其實已是再也掩蓋不住的事實:
5年前的2019年,蔡英文的所謂「LSE博士論文」突然冒出,第一個版本就是同年 6月28日從
台灣郵寄至LSE圖書館的「黑皮書」。經本人(林環牆教授)於同年8月6至8日在LSE圖書館
特覽室親自勘驗,這本黑皮書除了編輯凌亂,各種錯誤層出不窮外,內文更是不可思議地連
續6頁跳過不存在。
本人成功走過嚴謹又艱辛的博士歷程,因此深知:蔡英文的「黑皮書」是一本不折不扣、濫
竽充數的「假論文」,根本就是蔡英文詐騙博士學歷的造假文件。
蔡英文詐騙博士學歷的造假文件,非常多件。例如,LSE的法務主管Kevin J. Haynes無中生
有捏造了兩名博士口試委員(Dr. Leonard Leigh 與 Mr. Michael Elliott ),並經由台
灣的駐英代表處送給台灣的法務部。另外,蔡英文本人再加碼捏造了Dr. Richard Dale做為
倫敦大學/LSE的外部口試委員。
Kevin J. Haynes 與蔡英文聯手捏造假博士文件的共犯事實,英國一審行政法院法官McKenn
a (Judge Alison J. McKenna) 的判決文已清楚地透露出來,更何況LSE的最高權力機構(即
LSE校評會)與倫敦大學資訊法遵主管Suzie Mereweather,已分別在不同時間點雙雙否認LSE
或倫敦大學持有任何有關蔡英文所謂「博士口試委員及報告」的校方文件。
其實,眼尖者應該早就注意到,在蔡英文2019年冒出的「黑皮書」裡面,那一頁致謝頁(AC
KNOWLEDGEMENT ,如附)根本就沒有提到Dr. Leonard Leigh 與 Dr. Richard Dale 這兩名
捏造的博士口士委員,以表達謝意,這不就露餡了嗎?
以上本人的陳述,都有來自英國校方、英國行政法院、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正式文件可
以清清楚楚地證明。司法的目的是要維護公平正義,如何可以昧著良心縱容蔡英文詐騙博士
學位、逍遙法外?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們,好好想一想吧。
至於剛卸下總統權柄的蔡英文女士,她應該儘早認錯、懺悔、接受法律懲罰,這樣才符合公
平正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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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ttps://www.facebook.com/hwanclin/posts/pfbid0242MCp9Tx2ayRfKgeuqi5iNHdBDK3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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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ttps://www.facebook.com/hwanclin/posts/pfbid0seGqQqcRvrsK2v7pLM4EzgPcrkGxs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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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總之就是彭P在台灣告LSE主管海恩斯的更一審要開庭了。
(還跟高虹安同一天,笑死)
我好奇的是,林教授提到來自英國法院的文件。
為何不順便提一下英國法院多次在判決書確認學位沒問題的現實呢?
https://disp.cc/b/Gossiping/ejyy
https://disp.cc/b/HatePolitics/gEuv
所謂的偽造口委名單,不也是只是因為LSE主張自己並未持有口試資料(因為在倫敦大學)
,藉此拒絕資訊請求,所以就被指控之前口委姓名的來源屬於串證。
然而在針對該資訊請求的ICO調查書中明明也提到口委資料在倫敦大學一事了。
https://i.imgur.com/5TSrmvd.jpeg
https://i.imgur.com/AUTliJm.jpeg
那時期的論文仔相關文章都在宣稱LSE承認沒有口試委員。
這是階段一。
然而,在針對該次資訊請求的行政訴訟中,英國法院確認就算沒有保有口試資料,只要LSE
持有的學生資料中提到的口委姓名,LSE就必需對資訊請求做出答覆。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6613292
這表示,LSE在實際上是有口委姓名相關資訊的。
結果那時期的論文仔相關資訊都只提到LSE被強制要求公布口試資料。(但事實上只是被要
求回應資訊請求,最後LSE以無理取鬧為由拒絕提供資訊。)
這是階段二。
但是在判決中確認LSE實際上是持有口委姓名這點就被技巧性忽略了。
現在拿來起訴LSE就是利用階段一的情景,宣稱LSE既然沒有口委姓名等資料,那麼他們之前
提過給台灣方的口委姓名就是串供來的。
但真的是這樣嗎?
從階段二中的英國法院判決看來,並非如此。
更何況,作為口試資訊的持有者,倫敦大學早就向英國法院證實當年的確有完成口試頒發學
位了。
在這邊吵LSE,除了在判決出爐後痛批司法黑暗外,還有什麼實際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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