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認真問煉銅的倫理瑕疵?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22 14:35:01
※ 引述《v40316 (v40316)》之銘言:
: 這裡明明是政黑版
: 結果一堆版友互咬對方煉銅
: 先不論政黑點在哪
: 認真問這種獵巫跟恐同有什麼不一樣
: 當初多元成家就已經吵過了
: 在台灣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認同道歉
: 畢竟love is love不是嗎?
雖然我猜你大概是反串
不過這問題其實還滿值得深思的
值得深思的點
不是在於需不需要為自己的認同
還是說性癖道歉
而是
戀童癖這個性取向
到底算不算是精神疾病
之前就有發生過
誘3少女拍裸照 還性侵小學生 台男患性偏好症獲減刑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475/7208171
宜蘭地院審理發現,陳會要求被害人拍照片時不要開特效,否則「會糊掉」。宜院認定陳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衡量他在就醫後被診斷患「非特定的性偏
好症」,因犯案時精神及心理狀態欠佳,符合減刑要件。
一審認為陳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與性自主權,法治觀念薄弱,但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判他6
年10月徒刑。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當時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
坦白說我覺得很震驚
馬的戀童還可以用精神疾病來減刑?!!
這三小?
因為這樣的案件判決
實際上造成了一個邏輯迴圈
正常人不會戀童
戀童的,都有性偏好症這種精神疾病
那所有戀童的犯罪者
必然將得到精神疾病的減刑
那這條罪刑的存在還有意義嗎?
我們是設立一條法令,專門處罰生特定疾病的人?
想也知道不可能合乎現代法治社會對人權標準
那有可能出現沒有性偏好症,還戀童的罪犯嗎?
但你把戀童都當成一種精神疾病了
怎麼可能存在沒有性偏好症,卻戀童的罪犯?
所以這邏輯迴圈一旦出現
相關法令便有了問題
(有點想要知道,拿這條去釋憲,大法官會怎樣認定)
然後我們再細想一下
甚麼叫做性偏好症
查了一下
大致是說只要性癖與正常人不同
譬如戀物,戀臭,SM等等
都可能算是性偏好症
那多數人不會對未成年者產生性慾
那剩下的少數,不就剛好符合條件?
如前所述
的確也有人因此獲得減刑
然後循著這個思路下去
你會發現更可怕的事情
這世界絕大多數的人不會對同性產生性慾
只有同性戀者會
那同性戀算不算性偏好症?
或更直接地說,算不算一種精神疾病?
人類能不能後天影響成為同性戀者?
或者是反過來,同性戀者是否能受後天影響成為單純的異性戀者?
也就是,同性戀,是否能被傳染與治癒?
靠北
你現在敢堂而皇之主張這種思想
就現在的政治正確來說
一定被視作違反人權的極端分子
但如果你循著性偏好症這個線索進行調查
你不難發現到
其實同性戀在很早年的確被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登錄在案
也就是
當時年代的世界最頂尖的精神科醫師
認為同性戀是種精神疾病......
所以如果要以現代政治正確的角度而言
想要讓台灣給全世界先進國家給接受的話
對不起
我認為台灣應該要把性偏好症徹底從減刑名單中給去除
姑且先不論精神醫學上
以學理而言性偏好症到底是不是能視為一種疾病
也不管他是否能夠被傳染或者是治癒
將所有的戀童癖罪犯
單純的以罪犯視之
甚麼精神疾病的人權保障
牴觸到同性戀這面大旗
只能犧牲更少數人權益了
就跟菸捐越弄越高
反正不抽菸的人也懶得屌菸蟲死不死的
雖然很殘酷
但這就是現實
雖然不公平
但正常人也不可能去同理那些少數戀童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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