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你敢質疑利大於弊呀?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4-07-23 00:17:00
我操,黃國昌你敢嘲諷大法官使用“利大於弊”四字呀?
真的啦,你有空開直播,不如多讀讀聲請人聲請書,或是你們立法院代表的答辯書。個人
認為,翁曉玲寫的答辯書和補充答辯書,寫的比你好多了(都有寫在點上)。
首先,你得弄清楚一件事:就是釋憲這種事,所有法學家的爭點都會是憲法保留/過去釋
字保留/法律保留。也就是說,除非修憲,不然過往大法官對同一爭點作出過的解釋,就
是現在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這次暫時處分的裁定理由,主要來自釋字599(第一次定暫時處分)==>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
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
判而異。
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
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
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
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
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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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釋字585是第一次提到暫時處分規範的釋憲文==>
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
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
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
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
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
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
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
之宣告。
本件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
已無須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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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於弊四字,就來自釋字585。
所以,在大法官的裁定文中,一直使用這四字,就是告訴你:只要先滿足難以回復,重大
損害,有急迫性,且沒有其他手段這四點,大法官再權衡定暫時處分的利弊,若利大於弊
,就能定暫時處分(至於你同不同意這五點都符合,那就是另一個戰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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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你看到利大於弊四字,還不知道大法官在引用585, 那未來大法官用585 打臉你
調查權需經院會決議,你委員會調查小組根本違憲,你是不是又要出來哭夭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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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蔡宗珍在問翁曉玲, 「我想請教的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立法院的代表是不是
想要根本的挑戰釋字585號解釋,針對319真調會當時釋憲標的所建立的暫時處份所做成的
基本原則?」
講的就是這5點。
黃國昌呀,你若不懂憲法,就讓專業憲法學家來吧!
不然,0806聲請方一直用憲法和釋字一個字一個字打臉你,你又扯民法和美國回應,真的
很難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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