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高虹安沒認罪,法院直接判
法條沒跟你講說貪多少可以判比較少
保底就7年,沒再往上多加幾年已經很好了
結果一堆網軍開始洗他才貪多少
爲什麼判那麼重
想帶大眾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特地針對高虹安用重刑對吧
我相信沒多久就會有越來越多低能說
民眾黨被迫害,貪不到50萬判7年了
貪就是貪,誰管你貪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