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啦
之前我看新聞報導說:
審判長廖建傑聞言回應「希望殘害到此為止」,直言每位助理賺的每一筆辛苦錢當然都希
望能帶回家照顧家人,而不是領到後還要「回捐」。
但今天一審判決出爐
原本高虹安被檢方指控涉貪助理費46萬餘元
最後法官只認定高虹安涉貪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
一來一往相差了約35萬元
是不是立法委員只要參考高虹安案的一審判例
日後助理「合意」回捐助理費、加班費時只要聰明一點
小心繞過高虹安被判違法的部分,避免犯下高虹安的錯誤
就可以繼續殘害助理,把助理賺的辛苦錢放到自己的口袋裡了呢?